旅游休闲综合体旅游服务模式旅游公司背景代订车服务费发票
亲,您还是亲自关注吧!自己关注了,就不用从朋友圈打开了,第一时间得到一手信息,免的错过精彩生活!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
亲,您还是亲自关注吧!自己关注了,就不用从朋友圈打开了,第一时间得到一手信息,免的错过精彩生活!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代订车服务费发票。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旅游服务模式、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旅游服务模式旅游服务模式,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在旅行社经营服务中,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认识,不仅旅行社从业人员不甚了了,甚至是行政管理人员有时也是含糊不清,而这些常识性的认识,对于旅行社经营服务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市场监管都十分重要。
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所谓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所谓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这是法律规定的两个概念,应该说法律规定本身十清晰的,但在实务中,甚至包括一些文化和旅政管理部门,对于组团社和地接社的内涵存在较多的误解。
1.有关旅行社称谓含义的辨析旅游公司背景。组团社是和旅游者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并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所以,判断是否为组团社,不论旅行社最终是否为旅游者提供全程服务,也不论旅行社是否发生了转团行为,只要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旅游休闲综合体,且该包价旅游合同始终未被解除或者废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就是组团社。
地接社指的是为旅游者直接提供目的地各项服务的旅行社。实务中承担地接社职责的包含两种情况,第一,旅行社或者分社注册地就在旅游目的地旅游服务模式,为旅游团直接提供目的地的服务。这样的旅行社当然是地接社,不存在争议。第二,旅行社或者分社虽然注册地不在旅游目的地,但接受组团社的委托,完成组团社交付的旅游目的地的接待服务任务,也依然是地接社。判断是否为地接社,是以目的地服务为核心,和是否在旅游目的地注册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2.实务中对组团社和地接社认识的误区。虽然组团社和地接社的法定概念是清楚的,但在实践中,一些旅行社从业人员对此含义并不清晰,有些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管理人员也随之起舞,直接导致对于组团社和地接社认知的错误。比如A组团社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后,将团队转给B旅行社,由B旅行社实际操作团队,包括接洽地接社旅游公司背景、履行辅助人等服务。
一些人就想当然地认为,A旅行社为组团社,B旅行社为地接社旅游服务模式,这是对地接社概念的误解。因为B旅行社并不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旅游目的地的服务事实上,而是通过B旅行社的联络,由另外一家旅行社实施旅游目的地的实际接待服务工作旅游公司背景。B旅行社起到的作用有点类似于组团社,但B旅行社既不是组团社代订车服务费发票,也不是地接社。
与此相对应的是,另有一些人认为,A旅行社组团,转团给B旅行社后旅游服务模式,B旅行社承担了联系地接社、接洽履行辅助人等工作,就认定B旅行社为地接社,这个观点当然错误。同时,还有人认为,B旅行社和地接社共同构成地接社,这个观点同样错误,均与组团社和地接社概念不符。
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毫无疑问应当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这样才能体现旅行社的服务特点,而且,在传统的旅行社服务模式中,提供导游服务是旅行社服务的标配,否则旅行社与一般的中介机构有何区别。随着旅游服务成熟度的提升代订车服务费发票,法律对委派导游服务的规定也随之松动。
1.入境旅游服务应当安排导游全程陪同。按照《旅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代订车服务费发票,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为入境旅游团队提供全程的导游服务,是旅行社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提供导游服务,旅行社就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境内旅游是否必须安排导游服务未作规定旅游公司背景。旅行社组织境内旅游团队,是否安排导游服务,包括全陪服务和地陪服务,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要求,旅行社在是否安排导游的这个问题上,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是否委派导游,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解决旅游休闲综合体。所以,只要有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协商一致,委派导游不是问题,不委派导游也不是问题,体现了合同自由的精神旅游公司背景。
3.旅行社随团委派的导游必须是持证导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一致,可以不安排导游服务,但如果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的结果,是必须委派导游,那么,旅行社委派的导游就必须拥有导游证。如果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没有导游证,及涉嫌委派无证导游,旅行社和无证导游都要受到行政处罚。同时,一个团队必须委派几个导游,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应当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确定。
4.旅行社委派的工作人员随团服务是否违法。旅行社委派工作人员随团服务,但事先明确声明,工作人员不是导游,仅仅是为旅游者提供一些行程中张罗等服务,尽管这些服务实际上和导游服务无本质的差异,但我们仍然无法就此认定旅行社委派了无证导游服务,该工作人员也无法被认定为无证导游,旅行社实际上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旅行社的行为不违法,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很难对旅行社和所谓的无证导游实施行政处罚。